酒类批发许可证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3.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4.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1.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市内企业无需提交,市外企业因信息未能共享需提交归档)。

  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关于申领、换发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1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整规【2009】515号)及本办法。

咨询热线136326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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