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申请材料

  (一)新、改或扩建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申请选址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仅供归档);

  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交);

  4.生产场所(非住宅)合法使用承诺书(原件);

  5.使用二次供水、井水及其他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单位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6个月,复印件,验原件);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关键控制点及相应的说明);

  7.生产场所外周围环境平面图(25米范围内);

  8.生产场所的总平面图,各车间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通风设施及给排水设施)平面图、检验室(含设备设施)平面图;

  9.生产场所(含墙面、天花、地面、门窗等)拟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材质说明。

  (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仅供归档);

  4.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仅供归档)

  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

  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 相关图纸

  ①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边环境平面图(需标注周边环境及厂房所在楼房各层的功用);

  ②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③各车间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

  ④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须设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需标明关键设备及参数,并附上原料清单);

  6.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仅供归档);

  7.相关人员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我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②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并附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③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该人员必须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中体现),仅供归档;

  ④检验员任命书,并附检验员资质证明(高中以上学历,需经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地级市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⑤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一致);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单(1份);

  9.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已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11.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的需提交产业政策批准证明;生产矿泉水的需提交采矿证、取水证、水质评估报告、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首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提供)复印件(仅供归档);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净水作为生产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交);

  1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企业受理后将电子档发送至qsshencha@126.com);

  14.《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回执》(原已获取生产许可证,而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申请延续按新办程序办理的企业无须提交,但须提交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变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同“(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提交的第1~14项材料;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复印件(仅供归档);

  4.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相关名称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仅供归档);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仅供归档);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供,仅供归档);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6.单位名称或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注册登记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

  7.生产地址名称表述变更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地址未变更的证明。

  (五)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或者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且该食品品种执行新的产品标准,同时企业不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抽样检验产品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仅供归档);

  4.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仅供归档);

  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供,仅供归档);

  6.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仅供归档);

  7.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

  (六)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同“(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提交的第1~14项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复印件(仅供归档);

  3.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4.自行出厂检验的,需提供最近一次与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比对检验合格报告;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合同。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七)申请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仅供归档);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4.企业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供,仅供归档);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6.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7.食品生产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八)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3.企业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供,仅供归档);

  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原件(仅供归档);

  5.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申请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除外),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或加盖公章。

  (九)许可撤回

  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撤回申请书说明理由。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许可终止。

  申请人撤回许可申请,自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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