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二)允许经营的地区:广东省内。

  (三)允许经营的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为商场、超市或其它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为专门的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四)经营场所要求:用途应是店铺、商场、柜台;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等10个行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五)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申请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港澳永久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

咨询热线136326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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