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字号名称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表格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原件1份);

  4.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所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营者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经营者转让协议(原件1份;提供经公证或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未能提供的,需要转让双方亲自到注册登记部门签署转让协议)(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港澳永久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变动备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个体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五)家庭成员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 份)。

  (六)组成形式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1 份)。

  (七)经营者姓名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户籍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者本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或监管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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