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条  件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三)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  限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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