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设立日期;(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日期;(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设立日期。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营业场所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
A . 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B . 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