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
(二)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港澳永久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